按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2項已將依第43條之6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者,排除應先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之規定,由於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轉換股份或認股之對象仍為第43條之6之特定人,故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大陸投資金額違反經濟部投審會規定者,如資金用途係用於國內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且於股東會中決議通過不再增加對大陸地區投資者,仍可私募新股或公司債。
Read More私募資金用途若有計畫變更且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9款之情事, 宜(1)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計畫變更(2)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3)提報股東會追認。
Read More一、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在國內私募有價證券取得之資金,如擬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者,應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第7款之規定。 二、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得私募之國內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普通股、特別股、附認股權特別股)、公司債(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得私募之海外有價證券包括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及參與私募海外存託憑證,並應事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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