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

私募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執行轉換或認購時,應否向金管會申報生效?

按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2項已將依第43條之6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者,排除應先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之規定,由於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轉換股份或認股之對象仍為第43條之6之特定人,故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轉換或認股後之股票仍為私募股票,其轉換或認購無須經金管會同意申報生效。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