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在國內私募有價證券取得之資金,如擬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者,應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第7款之規定。 二、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
Read More管理股票、興櫃及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得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附認股權特別股。 但此等公司於初次上市(櫃)前辦理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募集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或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私募股票,不適用公司法第269條(公開發行新股之限制)及第270條(公開發行新股之禁止)規定之限制,惟該公開發行公司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應募人得依公司法第
Read More按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為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 、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而買回本公司股份 ,其所稱
Read More私募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執行轉換或認購之有價證券,仍為私募有價證券,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有關轉讓及再行賣出之限制,轉換認股後之私募股票自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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