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其轉換或認股時,得否以庫藏股為之?
按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為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 、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而買回本公司股份 ,其所稱「發行」,依同法第8條之規定,係指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故私募前揭有價證券者,不得以庫藏股為之。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8條
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
原財政部證期會91年2月21日台財證三字第001298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