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執行轉換或認購之有價證券是否仍須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有 關轉讓及再行賣出之限制?
私募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執行轉換或認購之有價證券,仍為私募有價證券,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有關轉讓及再行賣出之限制,轉換認股後之私募股票自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交付日起滿 3年後始得自由轉讓,其轉讓如屬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向非特定人為之者,應依規定經金管會同意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22條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