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私募公司債之規定

私募有價證券

公開發行公司私募之交換公司債3年內可不可以行使交換權? 交換標的如為上市股票,應如何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如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自私募交換公司債交付日起滿3年後始得行使交換權;交換標的如為上市股票,私募交換公司債持有人向私募公司申請交換時,私募公司應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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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價證券

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等具股權性質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得否低於股票面額?

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員工認股權憑證,如已將轉換或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及訂定方式載明於股東會召集事由者,其轉換、認股價格不受公司法第140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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