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等具股權性質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得否低於股票面額? 2019-05-202020-12-08 by 投行大叔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員工認股權憑證,如已將轉換或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及訂定方式載明於股東會召集事由者,其轉換、認股價格不受公司法第140條(股票發行價格)有關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法令依據: 公司法第140條 金管會96年11月19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59714號令文章導覽公開發行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有無私募數額之限制?公開發行公司私募之交換公司債3年內可不可以行使交換權? 交換標的如為上市股票,應如何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