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人忙什麼Q&A|董事/監察人持股不足會如何嗎?
如果您閱讀完如何查詢董事 、監察人持股不足法定成數資訊? 瞭解如何查詢手上持股的公司董監事持股狀況後,肯定會提出另一個疑問,那就是持股不足會怎麼樣嗎?會有什麼懲處或處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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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結論
如果公司有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5條之規定,若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有低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所定之成數者,應於每月16日以前通知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並副知主管機關的話,公司就不會受到任何懲處或處置。
修法歷程
有些人參與資本市場較早,記得董監持股不足,董監事就會被處以罰緩,這印象是沒錯的,當初的法令為「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未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期限補足第二條所定持股成數時,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全體董事或監察人(第一項)。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 身份當選者,處罰該法人負責人;以法人代表人身份當選者,處罰該代表 人(第二項)。」然在97年3月7日大法官解釋字號釋字第638號認為持股不足之處罰對象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為多數時之歸責方式所為之規定(人民因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之行政罰,係屬對人民之制裁,原則上行為人應有可歸責之原因,故於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並無法律依據或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尚有未符,故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失其效力。
董監持股不足對公司有什麼影響呢?
根據國內公司適用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第14款規定,證期局得退回公司發行與募集有價證券(現金增資、可轉換公司債等)案件。
十四、公司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通知補足持股尚未補足。
(二)加計本次申報發行股份後,未符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但經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承諾於募集完成時,補足持股,不在此限。
(三)申報年度及前一年度公司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未依承諾補足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