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及金管會102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號令規定,所有上市櫃公司均須設置獨立董事,如公司為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1條規定進行股份轉換而上市(櫃)之新設公司,其應於何時完成獨立董事之設置?

考量依企業併購法第31條規定進行股份轉換而上市(櫃)之新設公司,因於股份轉讓日即上市(櫃),於設立當時確實無法符合「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下稱獨董辦法)有關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制之規定,故宜給予緩衝期間,金管會爰於103年4月1日發布金管證發字第10300058811令規定,依上開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股份轉換而上市(櫃)之新設公司,得自新設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當年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