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如何設置?以及人員組成為何?

一、人數與資格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二、召集人之產生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 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 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會計或財務專長之定義標準

請參考: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所定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之定義或標準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