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所定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之定義或標準為何?
一、為有效發揮審計委員會之功能,爰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中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且基於彈性起見,證券交易法中對此資格之認定標準並無規範 。
二、為利公司於判斷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時,有參考之標準如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所定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可認為具備會計或財務之專長 ,另公司亦可依自身需求另訂更高之標準:
- 具公開發行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主辦會計、內部稽核主管之工作經驗。
- 具直接督導上開一職務之工作經驗。
- 取得會計師、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等證書或取得與財務、會計有關之國家考試及格證書,且具有會計、審計、稅務、財務或內部稽核業務2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會計、財務、審計或稅務相關科目12學分以上,且具有會計、審計、稅務、財務或內部稽核業務3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高職或同等學校修畢會計、財務、審計或稅務相關科目12學分以上,且具有會計、審計、稅務、財務或內部稽核業務5年以上之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