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作業

有關被繼承人之股票遺失,繼承人是否得先行辦理繼承過戶再辦理股票掛失,抑或應先完成掛失補發程序後再辦理繼承過戶?

一、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繼承人辦理繼承過戶時,需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以完成股票背書轉讓,如繼承人未先辦理掛失取得補發股票,則無法完成背書轉讓之作業程序;另被繼承人有可能已將股票轉讓給他人,倘先讓繼承人辦理過戶登記,恐影響善意第三人權益,並造成股務單位後續作業之困擾,故應由繼承人先辦理掛失補發程序後,再辦理繼承過戶作業。

二、繼承人欲辦理上述股票掛失補發程序時,除依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規定辦理外,應另備以下書件:

  1. 繼承系統表。
  2. 被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或死亡證明,以及各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3. 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機關發給之印鑑證明書;外國繼承人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4. 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或切結書)。
  5.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同時辦理或檢具推定一人行使股東權益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