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制度法規

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若監察人眾多或不常到公司,是否能及時於稽核或追蹤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

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需於稽核或追蹤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交付方式可採面交、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任何可保留交付軌跡之方式辦理。交付軌跡,如簽收單、投遞單、回擲聯等,應有交付日期可考,以做為業依規定交付監察人查閱之證據,至監察人是否於稽核或追蹤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查閱完畢,則視其執行監察權需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