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現已解任,時點應為董事會提名或股東會選任日?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現已解任,以股東會選任日為評估基礎;惟董事會應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評估審查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應具備條件,故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於選任前二年曾任同辦法第 3條第1項第2款或第6款公司之獨立董事,提名股東及董事會提供推薦名單時,應檢附該被提名人股東會選任日前辭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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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現已解任,以股東會選任日為評估基礎;惟董事會應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評估審查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應具備條件,故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於選任前二年曾任同辦法第 3條第1項第2款或第6款公司之獨立董事,提名股東及董事會提供推薦名單時,應檢附該被提名人股東會選任日前辭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