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

參與特別股認購而未參與公司營運之持股5%以上或持股前5名法人股東,是否得選任為獨立董事?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不得為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5%以上或持股前5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二、該款規定並未排除特別股,故該法人股東如係持有特別股5%以上或係前5名之股東,則其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仍不得擔任公司之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