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作業

上市、上櫃公司,股務事務如由委外辦理變更為自行辦理,應向何單位申請核准?

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1年12月28日公告修正之規定,自102年1月2日起掛牌之上市(櫃)公司,股務事務皆應委外辦理,不得收回自行辦理、申請登錄為興櫃之公司,股務事務應委外辦理,且已委外辦理股務者,不得收回自辦。因此,公司之股務事務已委外辦理者,如欲變更為自行辦理,僅限於101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櫃)之公司

二、至於上市(櫃)公司倘有股務事務由委外辦理變更為自行辦理者,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核准;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核准函送達公司之日起算三日內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且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