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時,於計算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及收買股份總金額時,是否應將本次預定買回股份部分加計前次買回但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部分?
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計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故公司於計算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及收買股份總金額時,本次預定買回股份加計前各次買回但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合計之數量比例及總金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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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計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故公司於計算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及收買股份總金額時,本次預定買回股份加計前各次買回但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合計之數量比例及總金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