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採用IFRSs後企業期中僅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而無個體財務報告,則計算公司得買回股份之金額時,其計算可否以最近期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核閱之期中合併財務報告為準?又公司申報時所檢附之董事會出具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及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中所需之財務比率,其計算可否以最近期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核閱之期中合併財務報告為準?
一、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規定之買回股份總金額及會計項目均為公司財務報告中業主權益項下相關項目之金額計算而得,且同條第3項規定,公司得買回股份之金額,其計算以董事會決議前最近期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為準。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1條第2項規定,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故公司如無經會計師核閱之期中個體財務報告,應以合併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相關項目的金額計算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
二、至於董事會出具之聲明書及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中相關財務比率之計算,一致以期中合併財務報告為準,作為企業整體財務狀況考量及評估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