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七、八月間如有盈餘轉增資或提撥特別盈餘公積之情況,公司計算買回股份上限或總金額上限究係以半年度財務報告之資料為計算基礎,抑或以截至申報買回公司股份當日之公司帳列金額為準﹖
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之規定,公司計算買回其股份之總金額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以及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予減除,公司七、八月間如有盈餘轉增資或提撥特別盈餘公積之情況,在第三季財務報告尚未完成前,應以半年度財務報告為基礎,但減除上述已分派之盈餘以及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