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公司本期前十大進貨廠商及銷貨客戶變動均達二分之一,是否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之情事?
倘上市櫃公司因市場需求變化快速,新舊產品交替更迭,為拓展新客戶而新增客戶及供應商,而有前十大進貨廠商及銷貨客戶變動均達二分之一之情事,惟其主要經營業務收入之變動並未達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第1及2款所訂標準,則該公司營業範圍應無重大變更之情事。惟遇特殊個案,主管機關得依同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第5款實質判斷。
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
新增主要經營業務(係指該等業務產生之營業收入占上市櫃公司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本期來自該等業務之營業收入合計占本期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標準第3條第2項第2款:
將上一會計年度占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經營業務變更,導致本期來自該業務之營業收入占本期營業收入低於百分之二十。
標準第3條第2項第5款:
其他因經營事業項目、性質或特殊狀況經主管機關認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