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人忙什麼

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若有短線交易時,公司未依法行使歸入權,則股東得否代位行使?怠職董監事有何法律責任?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2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同條第3項規定「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權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由上述內容可知,公司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不行使歸入權時,其股東於依法催告後得代位公司行使之,若董監事之怠於行使歸入權造成公司之損害時,該等董監事尚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