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歸入權

承銷人忙什麼

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若有短線交易時,公司未依法行使歸入權,則股東得否代位行使?怠職董監事有何法律責任?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2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同條第3項規定「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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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人忙什麼

歸入權利益之計算,對於前次配對結果為負數金額者,於下次計算歸入權時可否再加以配對計算?

有關計算歸入權額度時配對結果為負數金額者可否再行計算之問題,證交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一款訂有「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之規定,旨在避免重複計算,貫徹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立法意旨,其扣除不計者應指配對後之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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