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規範目的即在防止公司內部人與持股超過10%之大股東憑其特殊地位,利用內部消息,買賣股票以短線交易之方式圖利,影響投資人對證券市場公開、公平之信心,同時間接防止內部人內線交易,故凡具有公
Read More所謂短線交易歸入權就是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股東,對公司上市(櫃)股票或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規定,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其利益歸於公司。 另按同法第43條之8規定,私募股票有流通轉讓之限制,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