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內部人賣出持股後認購私募股票,有無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歸入權」規定之適用?
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規定,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其利益歸於公司。
另按同法第43條之8規定,私募股票有流通轉讓之限制,且該私募股票須於交付日滿3年並補辦公開發行後,才得據以申請上市(櫃)掛牌交易。準此,上市公司內部人賣出持股後認購私募股票並無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歸入權」規定之適用。(如果當初參與私募有價證券無法補辦公開發行,手上的有價證券的未實現獲利也是看的到,吃不到的)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