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私募之主體及對象

私募有價證券

私募之對象人數有無限制?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1年內分次私募者,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2項所定應募人總數限制,應如何計算?

除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之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組織外,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35人。如果人數超過35人,則屬募集公募行為,應依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規定,先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始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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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價證券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如欲認購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私募之有價證券,應符合資格為何?其得認購之範圍為何

一、認購資格: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如欲參與有價證券之私募,應檢視 該外國公司是否係依我國公司法第371條經我國政府認許且在我境內設立銀行、票券、信託、保險、證券分公司者,該分公司可視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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