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原財政部證期會91年6月1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所稱基金,係指「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個體(別)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新臺幣5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Read More考量公司之內部人及關係人透過其職務或與公司之密切關係,即可提供其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以協助公司提高效益,尚無須或不宜再以策略性投資人身分參與公司私募之應募,除非渠等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能積極舉證其能為公司帶來
Read More一、策略性投資人係指為提高被投資公司之獲利,藉本身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等方式,以協助被投資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之個人或法
Read More私募對象符合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其資格應由該私募有價證券之公司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應募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應募人須配合提供之。但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2款規定轉讓者,其資格應由轉讓人盡合理調查之責
Read More「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或法人」係指: 一、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瞭解之國內外自然人,且於應募或受讓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人淨資產(註一)超過新臺幣1千萬元或本人與配偶淨資產合計超過新臺幣1千5百萬元。 最近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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