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或法人」,應由何人舉證?

私募對象符合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其資格應由該私募有價證券之公司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應募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應募人須配合提供之。但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2款規定轉讓者,其資格應由轉讓人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受讓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受讓人須配合提供之。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2款
原財政部證期會91年6月1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