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私募之主體及對象

私募有價證券

私募有價證券未能及時於1年期限屆滿前分次辦理完成者,應如何處理?股東會或董事會未決議分次辦理私募者,是否亦有1年期限之限制?

一、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於1年內分次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1年期限屆滿前收足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款或價款,如預計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分次私募事宜,或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分次私募之計畫,應於期限屆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通過不繼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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