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組織,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且其參與認購私募有價證券應遵守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有關投資及資金運用之規定。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 原財政部證期會 92年11月4日台財證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規定,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其利益歸於公司。 另按同法第43條之8規定,私募股票有流通轉讓之限制,
Read More違反私募有價證券決議程序之罰則規定如下: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股東決議程序規定者,處為行為之負責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第7項及公開發行
Read More一、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於1年內分次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1年期限屆滿前收足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款或價款,如預計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分次私募事宜,或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分次私募之計畫,應於期限屆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通過不繼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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