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第 43條之6第1項規定進行有價證券私募,除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1年內分次辦理外,已依同條第6項規定於該次股東會議案中列舉及說明分次私募相關事項者,得於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年內,分次辦理,次
Read More一、所稱定價日係指董事會決議訂定私募普通公司債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價格、轉換或認股價格之日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應經股東會決議後,始得由董事會依股東會決議之訂價依據進行訂價 。 依此,係以董事會召開決議私募價格之當
Read More一、公司辦理私募應審慎評估私募之目的及對經營權之影響,凡辦理私募案件將涉及經營權變動者(應充分考量本次私募股份所占股權比例、應募人特性、辦理私募之目的等原因綜合考量),均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對私募造成經營權移轉之合理性及必要
Read More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私募有價證券,除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得於董事會決議後辦理,無須經由股東會決議外,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1/2+2/3),始得對特定對象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
Read More證券交易法規範得進行有價證券私募之主體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此外,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定,外國發行人如屬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亦準用同法第43條之6至第43條之8關於私募有價證券之相關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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