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之主體為何?
證券交易法規範得進行有價證券私募之主體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此外,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定,外國發行人如屬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亦準用同法第43條之6至第43條之8關於私募有價證券之相關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經濟部意見,得依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規定為普通公司債(不含交換公司債)之私募。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
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
公司法第 248條第 2 項
經濟部91年6月13日經商字第0910212160號函
經濟部93年11月3日經商字第09302177910號函
原財政部證期會91年6月24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12925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