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違反私募有價證券決議程序之罰則為何? 2019-05-172023-03-13 by 投行大叔違反私募有價證券決議程序之罰則規定如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股東決議程序規定者,處為行為之負責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第7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相關事項規定或以臨時動議提出者,處為行為之負責人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78及第179條文章導覽私募有價證券未能及時於1年期限屆滿前分次辦理完成者,應如何處理?股東會或董事會未決議分次辦理私募者,是否亦有1年期限之限制?私募之對象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