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未能及時於1年期限屆滿前分次辦理完成者,應如何處理?股東會或董事會未決議分次辦理私募者,是否亦有1年期限之限制?
一、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於1年內分次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1年期限屆滿前收足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款或價款,如預計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分次私募事宜,或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分次私募之計畫,應於期限屆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通過不繼續分次私募及已募股款或價款之處理方式(若董事會已獲股東會授權,且經決議原計畫仍屬可行,則視為已收足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款或價款,否則,應將款項退回應募人),並宜立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比照重大訊息辦理資訊公開。
二、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未決議分次辦理私募者,仍應於1年期限屆滿前收足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款或價款,並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3項及第7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