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可否以策略性投資人身分參與應募?

考量公司之內部人及關係人透過其職務或與公司之密切關係,即可提供其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以協助公司提高效益,尚無須或不宜再以策略性投資人身分參與公司私募之應募,除非渠等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能積極舉證其能為公司帶來新技術、新知識或新通路等,以協助公司提高額外效益,而符合策略投資人定義之具體事證,並事先於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檢附應募人名單、策略合作之說明與佐證資料、私募價格合理性之說明及相關專家意見書等資料,送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者。(需主管機關事先同意後,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方可以策略性投資人身分參與應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