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於何時前完成股款或價款之收足?
一、辦理私募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定價日之日起15日內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但需經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接獲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15日內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例如:該私募應募人涉及僑外投資部分,則為接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該僑外投資日起算)。
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倘應募人未於繳款期限內繳款,致未能募足時,若所收之股款或價款未能符合股東會通過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決議情形,則公司應召開董事會決議該次私募有價證券未能完成,並應退還已繳納之股款或價款。
三、若公司董事會決議退還已繳納之股款或價款,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視其資金需求另召開董事會重行定價,並於規定期限內收足股款或價款。
法令依據:
金管會102年2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03692號令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