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若該員工同時具有內部人身分,是否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歸入權之適用?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取得之時間(認股基準日)尚非經理人所得控制,且該股票經公司自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在未為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另公司如未於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規定期限轉讓予員工,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上開庫藏股票在公司轉讓予員工前,既屬不得流通股票,因此,員工受讓該股票,尚非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所稱之「取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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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取得之時間(認股基準日)尚非經理人所得控制,且該股票經公司自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在未為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另公司如未於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規定期限轉讓予員工,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上開庫藏股票在公司轉讓予員工前,既屬不得流通股票,因此,員工受讓該股票,尚非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所稱之「取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