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

上市(櫃)公司於105年12月31日實收資本額未達20億元,但於106年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後實收資本額方達20億元以上,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時點為何?

一、金管會於102年12月31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號令分階段規範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其中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20 億元以上未滿100億元者,應自106年1月1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106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二、上市(櫃)公司於105年12月31日實收資本額未達20億元,如於106年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後實收資本額方達20億元以上,則應於公司符合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之時點起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但如其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