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自身新聞時,需即時澄清,然公司尚需時間求證相關訊息,可否放寬相關規定?
依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上櫃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櫃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立即輸入重大訊息,至遲不得逾發現後二小時。
第九條規定於該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接獲櫃買中心詢問者,應立即輸入重大訊息說明,至遲不得逾通知後二小時;於該營業日下午五時後或例假日接獲櫃買中心詢問者,應立即輸入重大訊息說明,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遇緊急突發或重大事件者,應於櫃買中心指定期限內輸入。但上櫃公司有非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期限辦理,經櫃買中心同意得延長申報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