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事股權成數

何種條件可適用降低董監事最低持股成數?

一、為落實公司治理,鼓勵企業積極選任具有獨立性之人士擔任董事,因此同時選任獨立董事2人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成數降為80%。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證券交易法法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按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之成員皆為獨立董事,爰此公司如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 得不適用有關監察人持股義務之規定。

三、選任之獨立董事超過全體董事席次1/2,且已依證交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由於其獨立董事對董事會已有決定性影響,有助於公司治理之加強, 爰此,符合前揭條件之公司, 得不適用關於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數各不得少於一定比率之規定。 另考量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其營運涉及大眾存款戶及保戶權益,有加強管理之必要,故前開金融機構即使設置獨立董事超過全體董事席次1/2,且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持股,仍有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數各不得少於一定比率規定之適用。

法令依據: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