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買回總金額不得超過保留盈餘、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資本公積之總和,是否造成有買回自己股份必要及意願之公司,卻受限於無保留盈餘或資本公積,而不得買回並銷除股票之情形?
一、無保留盈餘或資本公積之公司,倘若亦得買回自己股份,其或將以舉債方式籌措資金,無論其買回自己股份之結果是否增進股東權益,亦不宜鼓勵此類公司以買回自己股份之方式創造股東權益。
二、保留盈餘及已實現資本公積係公司長年用心經營所累積之成果,當公司經營績效依然良好而股票價格卻未充分反應其價值時,將形成股票淨值高於市價之情事,亦即市價有被低估情事,此時公司買回自己股票,將有效增加公司流動在外股票之價值,發揮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之效果。
三、以往未曾累積保留盈餘或資本公積且經營績效亦欠佳之公司,應促使資源先作更有效率之運用,而非以買回股份為要,況且此類公司可循「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宜藉買回自己股份而進行減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