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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發行公司得否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買回公司股份?

一、金管會於90年10月16日以(90)台財證(三)第005702號令釋示,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9條規定意旨,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買回本公司股份,應經由集中交易市場電腦自動交易系統或櫃檯買賣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為之。興櫃股票之交易係採議價方式,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得買回本公司股份之適用。

二、惟興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應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4條第1項第41款規定辦理相關資訊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