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

公司於補辦公開發行前私募之公司債應如何處理?

公司在補辦股票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第248條規定私募普通公司債,比照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私募之有價證券,自該私募普通公司債交付日起滿3年後,始得併同辦理公開發行。

另基於對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管理之一致性,對於公司在補辦公開發行前有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未全部清償、轉換或認購為股票者,本會將不同意該補辦股票公開發行案件。

法令依據: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