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私募補辦公開發行之程序

私募有價證券

公開發行公司合併未公開發行公司,如該未公開發行公司曾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或私募公司債,應如何處理?

公開發行公司與他公司合併並為存續公司,且消滅公司曾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原私募之有價證券因合併換發為存續公司之有價證券,仍為私募有價證券,其轉讓及申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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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價證券

公司於補辦股票公開發行前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所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如何辦理公開發行?

一、為簡化公司補辦公開發行後,員工行使認股權時,須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始得發放股票予員工之繁瑣程序。因此,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併同股票辦理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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