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嗣後無償配發之新股,係由該私募有價證券無償滋生,亦為私募有價證券,應自原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屆滿3年始得自由流通轉讓,於限制轉讓期間,自不得申請掛牌。 至於持有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東參與認購現金發行之新股,因係以
Read More一、公開發行公司依法私募股票、普通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嗣後所配發、認購或轉換之有價證券,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3年後,得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8條
Read More依金管會99年9月29日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0 條規定,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退回其案件: 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未屆滿3年。 未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經股
Read More法源依據: 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五條第十二項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及嗣後所配發、轉換或認購之有價證券,於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所訂限制轉讓期間內,該私募之有價證券不得上櫃。限制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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