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應如何辦理補辦公開發行作業?
一、公開發行公司依法私募股票、普通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嗣後所配發、認購或轉換之有價證券,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3年後,得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8條及第 69條規定 檢具補辦公開發行說明書及相關附件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原則上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申報期間則為12個營業日。
二、另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如係於 94年10月11日(含11日)起始收足股款或價款者,該私募有價證券及嗣後所配發、轉換或認購之有價證券,應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3年後,先取具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市或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始得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法令依據: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8條、第69條
金管會94年10月11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004469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