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轉讓辦法中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應如何訂定?
一、「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規定,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事先訂定轉讓辦法,其中應載明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除轉讓前,遇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者,或符合第10條之1規定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外,其價格不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二、公司非以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作為約定每股轉讓價格,應於轉讓辦法中載明計算依據,不得將轉讓價格再授權由董事長或其他人決定,說明如下:
- 公司如以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加計資金成本作為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應於轉讓辦法中訂明其計算資金成本之依據,如:所依據之金融機構名稱、利率類別及期別等。
- 以高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作為約定每股轉讓價格:依據本會99年11月3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59226號令釋示,公司如以高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作為約定每股轉讓價格,應於轉讓辦法中載明轉讓價格之具體計算方式及依據,並以得據以計算單一明確之轉讓價格為限。
- 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為約定每股轉讓價格: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公司如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轉讓價格、折價比率、計算依據及合理性、轉讓股數、目的及合理性、認股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之股數、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