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經董事會決議,在同一段時間內,同時申報兩種以上不同目的買回股份?
倘公司擬於未來2個月內為不同目的買回股份,可合併申報,惟應分別訂定買回期間,不得重疊。
例如:公司在同一次董事會中決議自申報日起2個月內為兩種以上不同目的買回股份,第一案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買回公司股份3,000仟股,買回期間訂自10月3日至10月27日,第二案為維護公司信用買回公司股份2,000仟股,買回期間訂自10月28日至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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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公司擬於未來2個月內為不同目的買回股份,可合併申報,惟應分別訂定買回期間,不得重疊。
例如:公司在同一次董事會中決議自申報日起2個月內為兩種以上不同目的買回股份,第一案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買回公司股份3,000仟股,買回期間訂自10月3日至10月27日,第二案為維護公司信用買回公司股份2,000仟股,買回期間訂自10月28日至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