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10%,此項比例限制係以當次申報買回之數量計算?或須加計公司已持有而尚未辦理註銷或轉讓(換)之股份數量?又是否包括公司於上市(櫃)前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買回尚未辦理註銷或轉讓員工者?
一、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之公司買回股份數量比例限制,須以當次申報買回之數量加計公司已持有(即歷次買回尚未轉讓、轉換或註銷)之股份數量計算。
二、上市(櫃)公司於未上市(櫃)前依公司法曾買回本公司股份而未於上市(櫃)前轉讓(換)或註銷者,亦需將該持有部分一併計入。
三、修正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其範圍包括:
- 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
- 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 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 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
- 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面額部分。
- 特別股或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原發行價格或帳面價值大於所轉換普通股面額之差額。
- 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
- 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 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 因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