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委員會

公司董事任期屆滿後,是否於董事改選之股東會當日以緊急事由召開董事會選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

一、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該規定係為避免非本屆董事會委任者決定其薪資之情形,因此當屆董事任期屆滿改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亦應重新委任,惟並未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須與公司董事同日選委任,公司應於股東會改選董事後儘速依規定召集董事會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

二、另依經濟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字第09502145290號函示,所謂「緊急情事」,係指事出突然,又急待董事會商決之事項。公司如欲於股東會當日以緊急事由召開董事會選任同屆期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仍應符合上開經濟部函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