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委員會

公司董事會如委任外部人士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其既未參與公司經營,本身對於公司所營事業行業特性亦未必熟悉,如何決定合理薪資報酬及避免公司營業秘密外洩?

一、因薪資報酬委員會需對公司董事、經理人及監察人之薪資報酬提出建議,該委員會成員必須具有專業性及獨立性,且公司董事會於委任時,即應衡酌成員所備資格及經驗能否對公司相關人員之薪資報酬提出適當之建議;另亦應自行建立相關機制防止公司營業秘密外洩如簽訂保密協定等。

二、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8條規定, 薪資報酬委員會於實際運作時如有需要,可請董事及相關部門經理人員等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又為使薪資報酬委員會擁有足夠之資源以利行使職權,上開辦法第11條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得委任專業人員提供意見或為查核,並由公司負擔費用。

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8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二次,並於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中訂明之。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薪資報酬委員會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無獨立董事者,

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其他獨立董事代理之;委員會無其他獨立董事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薪資報酬委員會得請董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11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