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監事於公司送件申請上市後,於市場上賣出持股,而於持股集中保管前回補所賣出股票,是否有證交法第157條之適用?
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公司內部人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公司股票之行為不以公司內部人主觀上是否利用內部消息買賣股票圖利為要件。按台灣證券交易所於89年5月16日訂定「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轉申請上市審查準則」,對內部人持股集中保管之比率及時點基準已有明訂。公司董監事於公司送件申請上市後,於市場賣出持股,致須於持股集中保管前回補所賣出股票,不得主張免納入歸入利益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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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公司內部人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公司股票之行為不以公司內部人主觀上是否利用內部消息買賣股票圖利為要件。按台灣證券交易所於89年5月16日訂定「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轉申請上市審查準則」,對內部人持股集中保管之比率及時點基準已有明訂。公司董監事於公司送件申請上市後,於市場賣出持股,致須於持股集中保管前回補所賣出股票,不得主張免納入歸入利益之計算。